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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草案)
    發布時間:2012/8/31 作者:同游網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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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草案)》?,F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注明旅游法草案征集意見)。意見征集截止日期:2012年9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草案)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規劃和促進


      第四章旅游經營


      第五章旅游服務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監管


      第八章權利救濟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旅游與旅游經營活動,包括在境內組織的出境旅游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旅游,是指自然人為休閑、娛樂、游覽、度假、探親訪友、就醫療養、購物、參加會議或從事經濟、文化、體育、宗教活動,離開常住地到其他地方,連續停留時間不超過12個月,并且主要目的不是通過所從事的活動獲取報酬的行為。

      第三條(公民旅游權利)公民有依法在境內自由旅游和出境旅游的權利。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旅游權利并創造條件逐步滿足其旅游需求。

      第四條(旅游發展原則)旅游業發展應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第五條(旅游消費引導)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游公益宣傳,對促進旅游發展作出杰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或者榮譽稱號。

      第六條(旅游經營原則)旅游經營實行統一的服務標準和市場規則,禁止行業或者地區壟斷。

      第七條(旅游協調機制)國務院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機制,對旅游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地區旅游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第八條(旅游行業組織)依法成立的旅游行業組織,實行自律管理,引導會員誠信經營、公平競爭。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條(旅游資源享用)旅游者有依法平等享用旅游資源的權利。國家鼓勵經營者對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給予便利和優惠。

      第十條(旅游信息獲?。┞糜握哂蟹奖愫图皶r獲取旅游必要信息的權利。

      第十一條(假日旅游)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職工有權利用法定節假日、周休日或者帶薪年休假進行旅游活動。

      第十二條(質價相符)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質價相符的產品和服務。

      旅游者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三條(受尊重權)旅游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自由應當得到尊重。

      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滿足其合理的個性化服務需求。

      第十四條(旅游救助)旅游者人身、財產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旅游服務提供者、當地政府和其他相關社會機構及時救助的權利。

      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時,有請求國家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的權利。

      第十五條(尊重旅游目的地習俗)旅游者應當尊重旅游目的地的社會公共秩序、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不損害他人權益)旅游者進行旅游活動或者解決糾紛時,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安全義務)旅游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應予以配合。

      旅游者購買、接受旅游服務時,應當向旅游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配合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理措施。

      旅游者接受國家或者社會公共組織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十八條(出境旅游者義務)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

      第十九條(入境旅游者權利義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入境旅游者享有與境內旅游者同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隨團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第三章旅游規劃和促進


      第二十條(規劃編制)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和旅游資源豐富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

      對跨行政區域且不宜分割的資源進行旅游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游發展規劃。

      第二十一條(規劃內容)旅游發展規劃主要包括旅游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旅游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旅游產品開發重點、旅游服務質量、旅游文化建設、旅游形象宣傳和市場推廣、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需求等內容。

      旅游發展規劃可以根據需要對旅游活動聚集的特定區域內的項目、設施和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第二十二條(規劃銜接)旅游發展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并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城鄉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相銜接,與自然保護區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林地濕地草原森林公園保護利用規劃、文物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等規劃相協調。

      第二十三條(規劃要求)旅游發展規劃應當遵循依法保護旅游資源的原則,維護和傳承當地傳統文化和習俗,維護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考慮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促進資源的節約集約化利用。

      第二十四條(規劃評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政府編制或者批準的旅游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整體評價,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政策支持和區域合作)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有利于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采取措施推動區域旅游合作,鼓勵跨區域旅游線路和產品開發,扶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和貧困地區旅游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資金支持)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安排資金,促進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公共服務和旅游形象宣傳。

      第二十七條(設施建設安排)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應充分考慮相關旅游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劃和建設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和公共信息服務設施應當兼顧旅游業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八條(項目和產品開發)國家鼓勵旅游與工業、農業、林業、商業、文化、體育和科教等產業及領域融合發展,支持利用各類資源開發具有特色的旅游項目和產品。

      第二十九條(旅游宣傳)國家制定和實施統一的旅游形象宣傳戰略。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國家旅游形象的境外宣傳工作,建立旅游整體推廣機構和網絡,開展旅游國際合作與交流??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地旅游形象的宣傳工作。

      第三十條(信息服務)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旅游信息和咨詢平臺,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服務。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場所設置旅游咨詢中心,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置旅游指示標識。

      第三十一條(職業培訓)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旅游基礎教育和職業教育,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素質。
    第四章旅游經營


      第三十二條(旅游經營條件)從事旅游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資質,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旅行社經營許可)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

     ?。ㄒ唬┯泄潭ǖ慕洜I場所;

     ?。ǘ┯斜匾臓I業設施;

     ?。ㄈ┯胁簧儆?0萬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

     ?。ㄋ模┯斜匾慕洜I管理人員和導游人員;

     ?。ㄎ澹┓戏?、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旅游經營者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交通、住宿、游覽、餐飲等兩項以上組合服務并以總價銷售的,應當取得旅行社經營許可。在交通工具上和住宿場所內另外提供上述其他單項服務的經營者除外。

      第三十四條(旅行社經營范圍)旅行社可以經營以下一項或者多項業務:

     ?。ㄒ唬┚硟嚷糜?;

     ?。ǘ└案郯呐_旅游;

     ?。ㄈ┏鰢糜?;

     ?。ㄋ模┻吘陈糜?;

     ?。ㄎ澹┤刖陈糜?;

     ?。┢渌糜螛I務。

      旅行社經營(二)至(四)項業務應當取得相應資質,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五條(質量保證金)旅行社應當依法交納質量保證金,用于特定條件下的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

      第三十六條(訂購產品服務)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旅行社組織接待團隊旅游安排導游的,導游服務費用應在包價旅游合同中明示。

      旅行社組織團隊出境旅游應當安排領隊全程陪同。旅行社組織或者接待入境旅游團,應當安排導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條(公平交易)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

      旅行社組織、接待團隊旅游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發生前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承擔退貨、退還費用的責任,但旅游者所購商品已損毀、變質或者腐爛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導游)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執業許可制度。

      旅行社應當與聘用的導游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第三十九條(領隊)國家對領隊人員實行執業許可。具有相應學歷和語言能力、一定旅游從業經歷,且與旅行社簽訂固定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經考試合格取得領隊證,方可從事領隊業務。

      第四十條(導游和領隊從業規范)導游和領隊人員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

      導游和領隊人員應當依法接受在職培訓。

      第四十一條(導游服務機構)依法設立的導游服務機構為導游人員代理執業注冊、介紹導游業務、組織業務培訓、提供檔案管理等服務。

      第四十二條(景區開放條件)景區開放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斜匾穆糜闻涮追蘸洼o助設施;

     ?。ǘ┯斜匾陌踩O施及制度,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

     ?。ㄈ┯斜匾沫h境保護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

     ?。ㄋ模┓掀渌?、行政法規的規定。

      具備上述條件的景區,應當向其主管部門提出開放經營申請,批準機關在批準前應當聽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景區門票管理)景區經過主管部門批準方可有償收取門票。利用公共資源開放的景區門票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其他景區門票實行市場定價,其價格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景區門票價格變動應提前6個月公布。景區應當明示另行收費的游覽項目。景區部分核心游覽項目因故不能開放或者無法提供服務的,應提前告知并相應減少收費。

      第四十四條(民俗、鄉村旅游經營)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游經營,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高風險旅游經營許可)國家對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實行經營許可制度。

      第四十六條(網絡旅游經營)通過網絡從事旅游經營的,經營者或者發布旅游經營信息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的醒目位置,明示旅游經營相關許可證信息、營業執照信息或者電子鏈接標識以及旅游經營和服務的項目、內容、價格等事項。

      第四十七條(旅游經營規則)旅游經營者應遵守下列規則:

     ?。ㄒ唬┱\信經營,履行謹慎注意、安全保障、投訴處理等義務,保護經營中獲得的旅游者個人信息;

     ?。ǘ╊A先對產品和服務項目的內容、收費標準及注意事項作出真實、完整、準確的說明;

     ?。ㄈ┫嚓P設施、產品和服務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ㄋ模┤〉觅|量標準等級的,其設施和服務不得低于相應標準,未取得質量等級標準的,嚴禁使用其稱謂和標志;

     ?。ㄎ澹┎坏迷O置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旅游項目,不得組織、帶領旅游者參觀、從事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活動;

     ?。┎坏盟魅⌒≠M;

     ?。ㄆ撸┎坏媒o予、收受賄賂。

      第四十八條(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銜接)交通、住宿、購物、娛樂等經營者從事旅游接待,應當符合接待旅游團隊等要求,并遵守第四十七條規定。

      第四十九條(委托經營的連帶責任)旅游經營者將其部分經營項目或者場地交由他人從事住宿、餐飲、購物、游覽、娛樂、旅游交通等經營的,應對實際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條(經營者報告義務)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出入境旅游,發現出境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外、在境外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入境旅游者擅自分團、脫團或者在境內從事違法活動,應當及時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十一條(旅游經營責任保險)國家根據旅游活動的風險程度,對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等經營者分類實施責任保險。
    第五章旅游服務合同


      第五十二條(訂立合同)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游活動,應當與旅游者訂立合同,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五十三條(包價旅游合同)包價旅游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M團社、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ǘ┞糜涡谐贪才?;

     ?。ㄈ┙煌?、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和標準;

     ?。ㄋ模┯斡[娛樂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ㄎ澹┳杂苫顒訒r間安排;

     ?。┞糜钨M用及交納的期限和方式;

     ?。ㄆ撸┓煞ㄒ幰幎ê碗p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旅行社簽訂包價旅游合同時應向旅游者對前款(二)至(六)項內容進行必要說明。

      旅行社不得在包價旅游合同約定之外安排收費項目或者另行收取費用。

      第五十四條(旅行社告知義務)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項:

     ?。ㄒ唬┞糜握卟贿m合參加旅游行程的情形;

     ?。ǘ┬谐讨械陌踩⒁馐马?;

     ?。ㄈ┞眯猩缲熑蜗拗?、減免的相關信息;

     ?。ㄋ模┞糜握邞斪⒁獾哪康牡叵嚓P法律法規、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ㄎ澹┓煞ㄒ幰幎ǖ钠渌麘敻嬷氖马?。

      包價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事項也應向旅游者作出提示。

      第五十五條(不能成團的告知)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在下列時限內通知旅游者:境內旅游至少提前七天,出境旅游至少提前三十天。

      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組團社對委托事項承擔責任,受委托旅行社在委托范圍內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十六條(旅游者替換與解除合同)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包價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旅游者原因的解除)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ㄒ唬┗加袀魅拘缘燃膊?,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ǘ┓欠〝y帶危害公共安全物品并不同意交相關部門處理的;

     ?。ㄈ氖逻`法或者違背公序良俗活動的;

     ?。ㄋ模氖聡乐赜绊懫渌糜握邫嘁娴幕顒?,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條(包價旅游合同的履行)組團社將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地接社的,地接社應當按照合同相關內容提供服務。

      地接社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旅游者有權要求組團社或者地接社采取措施進行補救。

      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包價旅游合同約定的,由組團社承擔違約責任。由于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組團社在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第五十九條(合同變更限制)非因下列事由影響旅游行程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不得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ㄒ唬┎豢煽沽?;

     ?。ǘ┱蚬怖嫘枰扇〈胧?;

     ?。ㄈ┞眯猩缁蛘呗男休o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預見的事件。

      第六十條(第五十九條事由導致后果的處理)由于第五十九條事由影響合同履行的,按下列情形處理:

     ?。ㄒ唬┖贤荒芾^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可以在合理范圍變更合同,但應當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ǘ┪<奥糜握呷松?、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合理分擔。

     ?。ㄈ┰斐陕糜握邷舻?,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合理分擔。

      第六十一條(合同解除的處理)合同解除后,按下列情形處理:

     ?。ㄒ唬┮蛭催_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ǘ┮虻谖迨艞l事由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ㄈ┮蚵糜握咴蚪獬贤?,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合理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因此造成組團社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責任。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過錯造成合同解除的,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支付返程費用。

      第六十二條(旅行社違約后果處理)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原因影響合同履行,按下列情形處理:

     ?。ㄒ唬┲脫Q、減少游覽娛樂服務項目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任,或者賠償旅游者完成遺漏、減少服務項目所需合理費用;

     ?。ǘo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應當賠償旅游者的損失,造成旅游者人身傷害、滯留目的地等嚴重后果的,并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內的懲罰性賠償金;

     ?。ㄈβ糜握咴诼糜涡谐讨械娜松頁p害,由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旅游者自身原因、履行輔助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除外;

     ?。ㄋ模┴撠煴9艿穆糜握咝欣钗锲窊p毀、滅失的,由旅行社負責賠償,但因物品自然屬性造成的除外。

      由于公共交通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提供者索賠。

      因第五十九條事由造成違約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組團社的違約責任。

      第六十三條(旅游者違約責任)旅游者違約造成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或者其他旅游者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旅游者采取不正當方式解決爭議,妨礙旅游行程、造成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旅行社賠償;由此造成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或者其他旅游者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旅游安排、代訂、咨詢合同)旅行社根據旅游者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代訂交通、住宿等旅游服務,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旅游安排合同。

      旅行社可以接受旅游者的委托,為其代訂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旅游服務,承辦此類業務收取傭金或者代辦費用的,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因旅行社的過錯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根據旅游者的委托,有償提供旅游行程設計、旅游信息咨詢等服務的,應當保證其設計合理、可行,信息及時、準確。

      第六十五條(住宿合同)住宿經營者應當按旅游服務合同規定為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務。住宿經營者未能按照合同提供服務的,應當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標準的住宿服務,由此增加的費用由住宿經營者負擔;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務的,住宿經營者應當退還旅游者已支付費用,并協助其安排住宿。

      住宿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旅游者攜帶的物品在住宿場所內損毀、滅失、被盜的,住宿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六十六條(政府旅游安全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旅游安全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履行旅游安全職責。

      第六十七條(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監測、評估)國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級別的劃分標準和實施程序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把旅游安全作為突發事件監測和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六十八條(突發事件應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旅游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突發事件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采取措施開展救援,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六十九條(景區流量控制)景區實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接待旅游者。

      旅游者可能達到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景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旅游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十條(旅游經營者的安全保障)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資質,嚴格執行有關標準、安全技術規范以及消防的有關規定,制定旅游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

      旅游經營者應當對直接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游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十一條(旅游經營者的安全警示)旅游經營者應當就旅游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ㄒ唬┱_使用設施設備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

     ?。ǘ╊A防危害的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范、應急措施;

     ?。ㄈ┪聪蚵糜握唛_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ㄋ模┎贿m宜參加活動的群體;

     ?。ㄎ澹┛赡芪<奥糜握呷松?、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條(旅游經營者的事故救助處置)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旅游監管


      第七十三條(監管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旅游市場監管工作機制。

      旅游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旅游市場進行監管,依據法定職責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七十四條(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以下事項實施檢查:

     ?。ㄒ唬┞糜涡姓鞴懿块T許可的經營者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

     ?。ǘ┞眯猩绲慕洜I行為;

     ?。ㄈв魏皖I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ㄋ模┓煞ㄒ幰幎ǖ钠渌马?。

      第七十五條(檢查手段)旅游執法人員實施檢查時,可以進入旅游經營場所,查閱、復制與監督檢查內容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為制止違法行為和保全證據,旅游執法人員可以依法對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財產和有關資料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

      第七十六條(檢查要求)旅游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檢查通知書和執法證件。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檢查通知書和執法證件的,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對監督檢查中掌握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個人的隱私應當保密。

      第七十七條(被檢查者義務)對依法采取的檢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情況并提供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七十八條(對違法行為與投訴、舉報的處理)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或者處理舉報、投訴時發現違法行為的,屬于本部門管理事項,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并移交相關部門查處。

      第七十九條(綜合處理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違法行為查處信息的共享機制,對需要跨部門、跨地區聯合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督辦。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八章權利救濟


      第八十條(投訴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第八十一條(爭議解決途徑)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ㄒ唬╇p方協商;

     ?。ǘ┫蛳M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相關主管部門投訴;

     ?。ㄈ┥暾堉俨?;

     ?。ㄋ模┫蛉嗣穹ㄔ禾崞鹪V訟。

      第八十二條(爭議調解)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和相關主管部門應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對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爭議進行調解。

      第八十三條(共同爭議解決)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旅游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第八十四條(仲裁)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合同約定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機構仲裁。

      第八十五條(訴訟)旅游者與旅行社因包價旅游合同發生爭議提起訴訟的,由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依法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六條(未經許可經營的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七條(旅行社責任之一)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ㄒ唬┏雎眯猩鐦I務許可范圍經營的;

     ?。ǘ┫虿缓细竦墓逃嗁彯a品和服務的;

     ?。ㄈ┪礊槁糜螆F隊安排領隊的;

     ?。ㄋ模┌才盼慈〉脤в巫C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的;

     ?。ㄎ澹┪丛诎鼉r旅游合同中明示導游服務費用的;

     ?。┑陀诔杀菊袕?、組織、接待旅游者的。

      第八十八條(旅行社責任之二)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場所購物、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初犯的并處停業整頓;再犯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相關人員的導游證、領隊證。

      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出入境旅游,對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滯留和入境旅游者擅自分團、脫團負有責任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入境旅游者如需遣返的,應當承擔其遣返費用。

      第八十九條(導游和領隊的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公告,處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導游或者領隊私自承攬業務,或者擅自變更、替換旅游行程和線路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處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吊銷導游證、領隊證,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九十條(違反報告義務的責任)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未履行報告義務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旅行社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

      第九十一條(甩團的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旅行社或者導游人員在旅游行程中拒絕履行合同,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停業整頓,對導游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暫扣導游證1個月至3個月;造成旅游者滯留目的地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導游證。

      第九十二條(組織或者帶領旅游者在境內外參加違法或者違反當地習俗游覽活動的責任)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在旅游行程中設置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旅游項目,或者組織、帶領旅游者參觀、從事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活動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旅行社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初犯的并處停業整頓,再犯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導游、領隊等從業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暫扣導游證或者領隊證1個月至3個月,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導游證或者領隊證;在境外從事上述活動的,直接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導游證、領隊證。

      第九十三條(索取小費和給予、收受賄賂的責任)旅游經營者及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索取小費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旅游經營者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從業人員處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人員、領隊人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吊銷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旅游經營者及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給予、收受賄賂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情節嚴重的,并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

      第九十四條(景區的責任)景區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放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景區經營過程中不符合開放條件而接待旅游者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符合開放條件,可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景區在旅游者可能達到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時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第九十五條(違反警示義務的責任)旅游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資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六條(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九十七條(術語定義)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ㄒ唬┚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為旅游者提供游覽服務的封閉場所或者區域。

     ?。ǘ┌鼉r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游服務,旅游者以總價支付旅游費用的合同。

     ?。ㄈ┙M團社,是指簽訂包價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ㄋ模┑亟由?,是指接受組團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ㄎ澹┞男休o助人,是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九十八條(施行時間)本法自年月日施行。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草案)》的說明

      旅游法是改革開放初期啟動的立法項目之一,曾列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立法計劃,國家旅游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出草案。由于當時我國旅游業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有關方面對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認識不盡一致,草案未能提請審議。

      八屆全國人大以來,社會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聲進一步提高,全國人大代表也多次提出議案和建議,要求加快制定旅游法。十一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成立后,在研究轉變發展方式、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實現科學發展等工作中,結合議案和建議承辦工作,對制定旅游法問題多次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的意見和建議。根據調研情況,2009年12月,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牽頭組織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家旅游局等23個部門和有關專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組。兩年多來,起草組先后舉行5次全體會議,分別到十幾個?。▍^、市)和有關國家開展調研考察,召開了數十次座談會、研討會和論證會,深入研究國內外旅游業發展和旅游立法的情況和經驗,先后形成了三個階段性草案文本和數十個修改稿,并多次征求有關部門和?。▍^、市)的意見。2012年3月14日,財政經濟委員會第64次全體會議審議并通過了旅游法草案。

      一、立法必要性

      旅游業屬于涉及范圍廣、消耗資源低、帶動系數大、創造就業多、綜合效益好的服務性產業,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有人將其歸納為無煙囪“工業”、無校舍“教育”、無廣告“宣傳”、無會場“外交”。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旅游業從小到大、由弱變強,實現了歷史性跨越發展。截至2011年底,全國各類旅游景區景點達到兩萬多處,旅行社達到兩萬多個,星級飯店達到一萬多家,旅游直接從業人數超過1300萬人,國內旅游人數超過26億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過1.35億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過7000萬人(次),國內旅游市場規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數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費居全球第三位。旅游業的跨越發展,極大地拉動了我國經濟增長,推動了經濟結構調整,增加了勞動就業,擴大了消費需求,帶動了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促進了區域城鄉協調和社會事業發展,豐富了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增進了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誼。

      許多國家經驗表明,人均GDP達到3000美元左右時,居民出游意愿顯著增強。隨著我國經濟持續較快增長、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步伐顯著加快,人民群眾對旅游業發展提出更高的要求。順應各族人民過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不斷豐富旅游產品,提升旅游服務質量,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把旅游業培育成國民經濟戰略性支柱產業和人民群眾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綜合性的旅游法。

     ?。ㄒ唬┲贫糜畏ㄊ寝D變發展方式、增加勞動就業的迫切需要。旅游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也是勞動密集型的現代服務業。旅游消費是最終消費和大眾化消費。通過立法促進旅游業發展,可以有效帶動社會投資和居民最終消費,提高第三產業比重,推動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實現科學發展,降低就業成本,擴大就業規模,優化就業結構,增加旅游接待地居民收入。

     ?。ǘ┲贫糜畏ㄊ且幏堵糜问袌?、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迫切需要。旅游包括吃住行游購娛六大要素,涉及一百多個行業。協調旅游管理與有關行業的關系是一項比較復雜、難度較大的工作。目前我國旅游市場不正當競爭問題比較嚴重,特別是愈演愈烈的“零負團費”經營模式,嚴重損害旅游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確一些基本法律規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規定,建立和改進旅游與相關行業管理的協調機制,為實現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ㄈ┲贫糜畏ㄊ翘嵘蓪哟?、完善旅游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旅游法,對旅游活動的規范主要依賴國務院制定的《旅行社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31個?。▍^、市)制定的《旅游管理條例》或《旅游業條例》等地方性法規以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旅游行政規章。由于缺少上位法支持,這些法規規章不能規定一些基本民事制度和協調與相關法律的關系,難以適應旅游業跨地域、跨行業發展的需要。制定旅游法,提升法律層次,對完善我國旅游法律制度、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ㄋ模┲贫糜畏ㄊ谴龠M國際交往、協調國內外旅游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已經有60多個國家或地區制定了旅游法律,世界旅游組織、歐盟也制定了相關公約。隨著我國境內居民出境旅游和境外居民入境旅游日趨頻繁,國際交往日益增多,需要把一些通行的國際法準則通過國內法加以確認,促進我國旅游法律制度與相關國家或地區法律制度的銜接。

      二、立法總體思路

      根據旅游業的地位和特點,經反復研究,確立了制定旅游法的總體思路:

     ?。ㄒ唬┎扇【C合立法模式。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規范旅游的法律,在明確旅游發展促進措施、明確旅游者權益、明確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確立統一的市場規則和規范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國家旅游發展協調機制等方面都有緊迫的立法需求。因當前很難對上述各類旅游立法需求分別制定單項法律,故宜采取綜合立法模式。

     ?。ǘ┩怀霰U下糜握吆吐糜谓洜I者的合法權益。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為主線,平衡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強化政府監管,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

     ?。ㄈ嵭薪y一的旅游市場準則。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明確并細化各市場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著力解決旅游資源及其經營管理中部門、行業和地區分割問題,實行統一的服務標準和市場準則,破除體制機制性障礙。

     ?。ㄋ模┳⒅匕l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既保證全國旅游業的統一規劃、統籌管理和市場規則的統一,又為地方根據自身特點制定法規和政策并組織實施留下適當空間。

     ?。ㄎ澹┛偨Y我國旅游發展和旅游監管的經驗。充分吸收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制度,把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國發〔2009〕41號)和“十二五”規劃提出的有關要求上升為法律,使其制度化、規范化。

     ?。┳龊门c現行法律和國際通行做法的銜接。在旅游立法框架下,做好與涉及旅游的各行業已有法律規范的銜接,做好與國際通行的行業規則的銜接。

      三、草案主要內容

      根據立法總體思路,旅游法草案共設十章98條,除總則、法律責任和附則外,分別對旅游者、旅游規劃和促進、旅游經營、旅游服務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監管、權利救濟等內容作了規定。

     ?。ㄒ唬╆P于旅游者權利義務。草案將旅游者權利義務單設一章。在權利方面,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突出旅游者權益保護的地位;在義務方面,強調旅游者有尊重旅游目的地習俗、愛護旅游資源和不損害當地居民、其他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義務。特別針對借旅游為名非法滯留等現象,對出境旅游者在境外的義務和入境旅游者在境內的權利義務作了規定。

     ?。ǘ╆P于旅游規劃和促進。根據立法技術規范的要求,草案第三章對旅游發展規劃編制的主體、內容和規劃的銜接、評價作了規定。在旅游促進方面,主要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產業政策和資金方面加大對旅游業的支持,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充分考慮旅游設施建設的要求,加強旅游宣傳和信息服務,鼓勵和支持旅游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等方面的內容。

     ?。ㄈ╆P于旅游經營。草案第四章對旅游經營者資質、從業人員資格以及經營規則作了規定。一是對旅行社實行經營業務許可,對導游和領隊實行執業許可;二是規定旅游經營的一般規則,旅行社的有關經營規范,景區開放的條件和門票管理制度,導游、領隊的從業規范,其他旅游經營形式的特別規定;三是對與旅游密切相關的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的經營管理進行銜接性規定。

     ?。ㄋ模╆P于旅游服務合同。旅游服務合同具有關系復雜性、合同主體雙方不完全對等、合同目的非物質性、合同履行人身關聯性等特點。根據這些特點,草案第五章主要對包價旅游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違約作了詳細規定,并對旅游安排、代訂、咨詢合同和住宿合同銜接作了原則規定。

     ?。ㄎ澹╆P于旅游安全。草案對旅游安全高度重視,第六章專門作了規范。一是明確了政府的旅游安全職責;二是建立了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三是對旅游過程中突發事件的應對提出了要求;四是規定了景區流量控制制度。另外,還對旅游經營者的安全保障、安全警示、事故救助處置作了規定。

     ?。╆P于旅游監管。根據旅游管理涉及多個部門的特點,草案第七章確立了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旅游市場監管工作機制和旅游違法行為查處信息共享機制,要求有關部門加強旅游監管,及時查處旅游違法行為。

     ?。ㄆ撸╆P于權利救濟。為了解決目前旅游糾紛高發、解決機制不順等問題,草案第八章從有利于旅游者權益保護和旅游糾紛解決的角度,對投訴處理、調解、仲裁、訴訟進行了一些規定,為解決爭議提供了法律途徑。

      四、對幾個問題的說明

     ?。ㄒ唬╆P于本法調整范圍。旅游法作為國內法,只能規范國內旅游活動和旅游經營,對國內旅游經營機構承辦的組織境內居民出境旅游及境外居民入境旅游,草案也從經營者和旅游者的角度進行了必要的規定。為此,草案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旅游與旅游經營活動,包括在境內組織的出境旅游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ǘ╆P于資源保護。旅游資源開發與保護的關系一直備受關注,不少同志建議草案對旅游資源保護多作一些規定。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文物保護法、環境保護法、森林法、草原法、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20多部法律和法規,對自然的、人文的資源保護分別作出了詳細的、具體的規定,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在旅游活動中都應當依法履行相關的保護義務。因此,草案在對上述法律法規進行銜接性規定的同時,第四條確立了旅游業發展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第二十三條從旅游發展規劃的角度提出了對旅游資源依法保護的原則和總體要求。

     ?。ㄈ╆P于旅游發展規劃。旅游規劃是安排旅游業發展及相關事項的專項規劃。由于其與多方面相關聯,因而在起草中爭議較大。經過多次協調,草案將其作為旅游促進的一個重要手段加以規定,并側重對旅游規劃與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的關系作了規定。同時,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旅游發展規劃可以根據需要對旅游活動聚集的特定區域內的項目、設施和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ㄋ模╆P于解決旅游項目低水平重復建設。近些年,不少地方旅游項目存在盲目開發、熱衷建造人工景點、忽視資源的自然價值和人文內涵等問題。對此,草案從規劃的層面予以規范,要求在旅游發展規劃中明確旅游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目標、旅游產品開發重點、旅游文化建設、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需求等,通過制定和實施旅游發展規劃來規范各方面的行為,解決旅游景點低水平重復建設問題。

     ?。ㄎ澹╆P于旅游綜合協調機制。旅游活動涉及多個行業,為了保障旅游與有關行業工作的協調,促進旅游業健康發展,草案第七條規定,國務院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機制,對旅游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明確相關部門或機構,對本地區旅游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P于旅游市場規范。對社會上反映最為強烈的旅游市場秩序混亂和旅游者維權困難等問題,草案從以下方面進行了必要規范:第一,針對“零負團費”,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第二,針對強迫購物和另行付費,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團隊旅游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導游服務費用應在包價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時明確包價旅游合同內容必須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覽娛樂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自由活動時間安排、旅游費用及其交納等,旅行社不得在包價旅游合同約定之外安排收費項目或者另行收取費用。第三,針對旅游產品和服務質量不高,規定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包價旅游合同內容應當明確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的安排和標準。第四,針對旅游者維權困難,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要求受理機構及時處理或者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根據旅游糾紛中旅游者多為異地訴訟的特點,設置了特殊地域管轄制度。此外,草案還強化了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加大了旅行社和導游、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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